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如何确定
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频发,从花盆、广告牌到建筑构件,这些“天降横祸”不仅威胁公众安全,更引发责任归属争议。那么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是什么呢?应该如何确定呢?针对此问题,本文做了详细的解答,供大家了解参考。
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高空坠物属于特殊侵权,归责原则主要是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两个。
1、无过错责任
也叫过错推定原则,这个原则是指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无论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是否有过错,只要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公平责任
当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时,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条款来判断的。
如何确定
根据具体的情形和相关的法律来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以上就是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如何确定”的全部回答了,如果还有相关的问题,可以点击咨询在线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