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行为的主体有哪些 相关依据是什么
信托行为是指以设定信托为目的而发生的一种法律行为,涉及的关系人,各方均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关于信托行为,很多人都不知道相关的主体有哪些?针对此问题,本文做了详细的解答,供大家了解参考。
信托行为主体
1、委托人
委托人是信托行为的发起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还能变更受益人,甚至解除信托。
2、受托人
通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负责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接受委托人的信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最大利益化的处理管理信托财产。
3、受益人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相关依据
《信托法》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
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益人
第四十三条 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受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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