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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谱法邦时间:2025-08-27

    公诉机关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海南安劲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三亚市,住原籍。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6月2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7月5日被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曦,北京德恒(三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赵隽,北京天驰君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2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于2024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关万轩、检察官助理易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指控: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及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指控: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陈xx在三亚福海银潮大酒楼工作。因擅长炒股,部分同事委托其代为炒股。随着知名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前来委托陈xx代为炒股理财。2013年3月4日,陈xx首次与客户张素琴签定了A股资金合作协议,约定由张素琴出资,陈xx为其操作炒股,承诺返还本金且支付定额利息收益和股指增值收益,此后陈xx便陆续与委托理财的客户签订此类协议。2015年3月,陈xx从三亚福海银潮大酒楼离职,并开始以安信达公司(未实际注册,系陈xx编造)的名义经营代客炒股业务,但协议上依旧签署陈xx本人姓名。2018年11月,陈xx以9万元的价格从陈欢处购买了海南安劲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劲达公司),并在三亚市金润豪庭小区租下一间民宅作为办公场所,雇佣张某(另案处理)、陈冬菊(另案处理)、苏某(另案处理)、吴某(另案处理)等人作为公司员工,以安劲达公司的名义经营代客炒股业务,该行为一直持续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安劲达公司并未获得证券业务经营许可。因承诺返利过高且股市动荡,在经营不久之后,陈xx已经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支付返利和退还本金,便开始以新客户的投资来偿还旧客户的本金和返利。

    从201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20日,陈xx与客户签订的合作协议共有两种,一种叫做《月结类合作协议》(部分月结类合作协议标题为A股资金合作协议或资金合作协议-A,但内容完全相同),另一种叫做《复利类合作协议》。月结类的客户是当月结算收益,复利类的客户是将收益计入下个月的本金,等客户要求退还本金时,再连本带利退还客户。复利客户也可月结,但款项均在1000元以下。两种协议均约定本金来去自由,每天给予客户千分之一的固定返利,并按照每周股市指数点位向客户给付收益。复利客户还可以按照积分额外分红,客户的积分是每入市(即向陈xx投资)一年积一分,本金每十万元积一分,直接介绍一个新客户投资每满一个月积一分,但是介绍的客户退市(要求退还本金)该积分就取消,积分分红每月直接支付给客户。在与客户签订合作协议过程中,陈xx要求客户不得公开宣传该项业务,但以支付推介费的方式鼓励已投资的客户介绍新客户前来投资。经海南中政财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1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20日,陈xx、张某、陈冬菊名下15个银行账户收取150名客户转入资金共计251,019,851.36元。

    二、合同诈骗罪

    2022年4月1日,被告人陈xx得知客户李某有一个平安证券账户(账号×××)不常使用,便谎称其认识一个操盘团队,可以用李某的平安证券账户炒股。最开始双方约定炒股获利的20%归李某所有,剩下的80%归陈xx和操盘团队所有,后又改为双方五五分成。但是陈xx并没有聘用操盘团队,而是将李某平安证券账户里的资金提现至李某的平安银行账户,谎称是炒股获利,要求李某按照约定支付分成,李某信以为真,便将所谓的“分成”转至陈xx指定的账户。2022年8月2日,陈xx伪造了一张账户截图,告诉李某其平安证券账户里还剩15,023,736.50元,2022年12月8日,陈xx又伪造了一张账户截图,告诉李某其平安证券账户里还剩16,864,989.14元,2023年3月17日,陈xx再次伪造账户截图,告诉李某其平安证券账户里还剩652,367.18元,李某觉得账户内剩余的资金过少,便前往三亚市新风街的平安证券营业厅查询自己的交易明细,发现账户内只剩下5743.48元。2023年3月21日,李某到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报案。

    根据海南中政财会计师事务所鉴定,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20日,李某共计向陈xx支付“分成”19,265,000元,陈xx将其中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此前客户的本金和返利。

    另外,经核查,被告人陈xx于2023年6月1日主动投案。在经营代客炒股业务期间,陈xx先后购买了5套房产,具体情况如下:1、2019年5月,陈xx购买了丽冠雅居6号楼2207房,登记在其配偶张某名下。2021年11月,因陈xx返利困难,客户庄杰忠要求陈xx退还本金,陈xx便承诺把投资款转为借款,将丽冠雅居6号楼2207房抵押给庄杰忠,并向庄杰忠继续借款维持其业务。2023年9月26日,丽冠雅居6号楼2207房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行并转移登记在买受人庄子昕名下。2、2021年4月,陈xx购买了中交海棠麓湖别墅(地块C02-30),登记在其配偶张某名下。2021年11月,因陈xx返利困难,客户张莉虹要求陈xx退还本金,陈xx便承诺把投资款转为借款,将海棠湾别墅(地块CO2-30)抵押给张莉虹。2022年9月,张莉虹对中交海棠麓湖别墅(地块C02-30)申请强制执行,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裁定取消了张某的备案登记,并决定将该别墅拍卖,流拍后该别墅登记在中交海棠麓湖开发商名下。3、2020年6月,陈xx出资帮助陈冬菊支付了位于广东省普宁市尚东一品小区的一套房产(粤[2021]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的首付款,该房产现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查封。4、2021年6月陈xx购买了丽冠雅居6号楼2205房和2206房,两套房产公证在其子陈一凡名下,但未完成过户登记,该两套房产现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查封。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据此认为,被告人陈xx以代客炒股的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达251,019,851.36元;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李某19,265,000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xx犯数罪,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处理。被告人陈xx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xx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公诉人在庭审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全案性证据

    1、物证:陈xx的手机1部,证实:陈xx用该手机非法吸收存款和合同诈骗犯罪活动。

    2、书证

    (1)报案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证实:本案由被害人李某于2023年3月21日报案至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于2023年3月22日受理,2023年4月20日立案侦查。陈xx于2023年6月2日到案,同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

    (2)被告人陈xx三面照、陈xx户籍信息,证实:陈xx,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犯罪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陈xx被刑事拘留时无影响羁押的疾病和伤情。

    (4)到案经过,证实:2023年6月1日,办案民警电话通知陈xx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陈xx到案后,没有阻碍、抗拒、逃跑行为,陈xx系主动投案。

    (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实:经查询,本案案发前陈xx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陈xx犯非法吸收存款罪的相关证据

    1、书证

    (1)陈xx名下银行账户交易流水,证实: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于2023年3月30日、2023年6月20日向中国银行、平安银行、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调取了被告人陈xx尾号8352银行账户、尾号9781账户、尾号3375账户、尾号7143账户转账流水。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0日。转账流水显示多名集资参与人和被害人李某向其转款。

    (2)陈xx证券账户明细,证实:陈xx共有两个证券账户,一个为广发证券账户,一个为金元证券账户,广发证券公司和金元证券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21日和2023年6月19日向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提供了陈xx身份证号名下开户资料、对账单、账户信息。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20日。

    (3)陈xx、张某涉案银行流水初步审核说明,证实: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情况:陈xx、张某在2013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收到受害群众转账存款252,245,432.12元,转给受害群众投资本金、收益款107,975,988.77元;②证券账户投入情况:陈xx、张某在2013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共向证券账户转入资金125,904,008元,从证券账户转出177,329,974.12元。

    银行账户交易情况:陈xx、张某在2013年6月至2023年3月期间,资金总流入共计1,075,577,069.56元,资金总流出共计1,082,540,438.04元。其中,张某收到陈xx转账收入为109,927,518元,张某转给陈xx转账汇款94,799,767.93元,张某转给李某转账汇款为21,616,960.88元。

    (4)海南安劲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档案材料,证实:安劲达公司经营范围中仅有个人理财信息咨询、投资担保信息咨询等咨询业务,无证券经营或者金融领域经营的业务。

    (5)吴某、陈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安劲达公司投资的部分集资参与人基本信息以及投资金额,含有集资参与人姓名、资金等内容信息,共计6个表格、1个文档以及多张微信截图。

    (6)吴某提交的电子数据截图,证实:①集资参与人的本金表和关系图截图,共10页;②2022年4月后陈xx与张某的聊天记录截图,共8页。③安劲达文件夹中搜索出黄惠英投资协议照片3张,符文娟投资协议照片2张。

    (7)陈xx微信聊天截图及鉴定机构制作的转账流水计核表,证实:①经鉴定机构计核,部分投资者没有给陈xx转款,只从陈xx处收款,鉴定机构将该部分人员信息、投资金额、回款金额、差额制作成表格交给陈xx辨认;②吴海滨在2020年12月与陈xx完成续签的复利类合作协议,又在2021年12月让陈xx签借款协议。以上截图由陈xx本人辨认后签名捺印。

    (8)海南证监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亚分局关于海南安劲达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资质的答复函,证实:安劲达公司不具备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资质,也没有金融营业许可证。

    (9)国家税务总局三亚市天涯区税务局情况说明,证实:安劲达公司无缴税记录。

    (10)单位职工参保花名册,证实:安劲达公司参保人员包括陈xx、苏某、张某、张丽华、吴某、陈冬菊、陈一凡、张军成,庄绪伏、庄明晟共十人。

    (11)部分集资参与人提供的向陈xx投资的书证,证实:叶剑锋、陈志鹏、徐连勇等75名集资参与人提供包括合作协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益表、收据、民事判决、人民法院来函等,75名集资参与人确有向陈xx投资。

    (12)侦查机关制作的合作协议合订本,证实:侦查机关获取的127名集资参与人与陈xx签订的合作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承诺返本付息,且约定负收益(亏损)全部由操盘方承担,具有较强的利诱性。

    (13)陈xx与集资参与人张素琴签订的合作协议,证实:该协议签订时间为2013年3月4日,是目前发现的陈xx与集资参与人最早签订的协议。

    (14)集资参与人信息对照表,证实:150名集资参与人中,有黄喷、黄志家、彭倩、谢陈发女、苏一文5人系由他人转账,其中有135名集资参与人能够找到投资协议,另有15名集资参与人虽然没有投资协议,但可以通过与陈xx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确认为集资参与人。

    (15)李某提供证据清单,证实:①李某与陈xx转账情况共7页;②李某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两份共70页;③李某平安证券账户集资参与人对账单共79页;④李某与安劲达公司签署的月结类合作协议;⑤李某和陈xx收支情况,李某打款给陈xx合计102,460,000.5元;陈xx打款给李某合计46,872,486.67元;陈xx欠李某合计55,587,513.83元。

    (16)陈xx与张某的相关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张某均明知陈xx开设安劲达公司吸收公众资金炒股理财。

    (17)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办理丽冠雅居6号楼2207房转移登记的复函,证实:2023年9月22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送达(2023)琼0271执31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及(2023)琼0271执31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陈xx、张某名下位于三亚市吉阳区春光路四巷丽冠雅居二期6号楼2207房过户至买受人庄子听名下。2023年9月26日,执行人庄子明缴纳税费后提交材料申请将该2207房过户其名下,三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送达的嘱托文件办理转移登记。附(2023)琼0271执310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琼0271执31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18)实车评测报告,证实:王某提供的二手车评估机构对陈xx名下车辆奥迪A6“×××”进行实车测试的报告。附张某签名捺印的借条一张,上书“因欠张应钟人民币20万元无力偿还,现将陈xx名下奥迪A6×××抵给张应钟”,签名时间为2023年5月28日。附车辆信息表。张应钟系张某亲戚,也是向陈xx投资的集资参与人之一。

    (19)查封、扣押、冻结清单,证实: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于2023年6月8日对三亚市丽冠雅居二期6号楼2207房、2305房、2306房查封,查封期限为2023年6月8日至2024年6月7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于2024年1月22日对陈冬菊名下粤(2021)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XX**房产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2024年1月22日至2025年1月22日;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于2024年1月19日对张应钟尾号8629账户内陈xx车款85,8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2024年1月9日至2024年7月9日。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吴某是安劲达公司员工,受陈xx雇佣在安劲达公司工作期间,吴某按照陈xx的要求制作《出资方收益表》后发给陈xx和陈冬菊。2022年12月的时候,按照陈xx的要求,吴某汇总了集资参与人的数据,当时陈xx把集资参与人分成了A、B、C三类,A类是月结类集资参与人,B类是复利类集资参与人,C类是当时陈xx说准备退本金的。吴某向侦查机关提供了集资参与人的投资表明细。

    (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实:苏某是安劲达公司的员工,陈xx早在福海银潮大酒楼时就开始帮同事炒股拿佣金,因发生矛盾,陈xx便打算换个模式。后来苏某从福海银潮离职,陈xx便邀请苏某加入安劲达公司。苏某在安劲达公司主要负责制作《出资方收益表》和《每周提示表》等表格,这些表格都是陈xx事先做好的。陈xx的这个模式就是保住集资参与人的本金,跟陈xx是否炒股,是否盈利是没有关系,苏某也不知道陈xx是否真的通过炒股盈利。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系陈xx的配偶,张某有帮助陈xx转账、给陈xx发过安劲达公司关于集资参与人本金登记的表格等行为,陈xx也在张某并无投资的情况下为其开设了资金账户。张某表示陈xx开设安劲达公司,是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来炒股的,在2020年3月之后张某便知道该公司的行为并不合法。张某和陈xx名下共有的房产有丽冠雅居6栋2207房,一套中交海棠别墅,还有丽冠雅居的两套6栋的2305和2306,都是陈xx买的,但是没有过户。

    (4)55名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证实:55名集资参与人均称经人介绍或者直接与陈xx认识,签署了投资协议,陈xx向集资参与人承诺返本付息,并表示出现亏损由陈xx或者安劲达公司承担;陈xx对多名集资参与人明确表示介绍新集资参与人可以获得推介费,部分集资参与人明确表示从陈xx处获得过推介费,且多名集资参与人表示系其他集资参与人介绍前来投资;多名集资参与人均表示陈xx在投资后短时间内(一般为半年),会按照投资协议支付收益。但一段时间后,便会以亏损较多、银行账户被冻结等理由拒不支付或暂缓支付收益;55名集资参与人均表示能够提供向陈xx投资的协议、聊天记录、收据或者转账记录。

    (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是二手车中间商,2023年张某将一辆陈xx名下的奥迪汽车(车牌号为:×××)卖给了王某,所得款85,800元转给了张应钟,张应钟系张某亲戚。该85,800元现已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冻结,以清单移送的方式移送给本院。

    3、被告人陈xx的供述与辩解,证实:陈xx在三亚福海银潮大酒楼工作。因擅长炒股,部分同事委托其代为炒股。随着知名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人前来委托陈xx代为炒股理财。2015年,陈xx从三亚福海银潮大酒楼离职,并开始以安信达公司的名义经营代客炒股业务,但协议上依旧签署陈xx本人姓名。2018年,陈xx以9万元的价格从陈欢处购买了安劲达公司,并在三亚市金润豪庭小区租下一间民宅作为办公场所,雇佣张某、陈冬菊、苏某、吴某等人作为公司员工,以安劲达公司的名义经营代客炒股业务,该行为一直持续至2023年。陈xx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共有两种,一种叫做《月结类合作协议》(部分月结类合作协议标题为A股资金合作协议或资金合作协议-A,但内容完全相同),另一种叫做《复利类合作协议》。月结类的集资参与人是当月结算收益,复利类的集资参与人是将收益计入下个月的本金,等集资参与人要求退还本金时,再连本带利退还集资参与人。复利集资参与人也可月结,但款项均在1000元以下。两种协议均约定本金来去自由,每天给予集资参与人千分之一的固定返利,并按照每周股市指数点位向集资参与人给付收益。复利集资参与人还可以按照积分额外分红,集资参与人的积分是每入市一年积一分,本金每十万元积一分,直接介绍一个新集资参与人投资每满一个月积一分,但是介绍的集资参与人退市(要求退还本金)该积分就取消,积分分红每月直接支付给集资参与人。

    在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合作协议过程中,陈xx要求集资参与人不得公开宣传该项业务,但以支付推介费的方式鼓励已投资的集资参与人介绍新集资参与人前来投资。经辨认,陈xx确认2013年3月4日与张素琴签定的A股资金合作协议是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的首份投资协议。对部分无协议的集资参与人,陈xx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对部分没有提供协议的集资参与人员进行了辨认,确认该部分集资参与人虽然没有投资协议,但从其微信备注、聊天内容、转款记录来看,确实是向其投资的人员。

    陈xx将部分资金用于炒股理财之外,部分资金用于结算之前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和利息支付。部分资金用于购买了房产和车辆。2019年5月,陈xx购买了丽冠雅居6号楼2207房,登记在其配偶张某名下;2021年4月,陈xx购买了中交海棠麓湖别墅(地块C02-30),登记在其配偶张某名下;2020年6月,陈xx出资帮助陈冬菊支付了位于广东省普宁市尚东一品小区的一套房产(粤[2021]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的首付款;2021年6月陈xx购买了丽冠雅居6号楼2205房和2206房,两套房产公证在其子陈一凡名下。陈xx还购买了一辆奥迪A6×××汽车登记在自己名下。

    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鉴定依据和情况说明,证实:三亚市公安局委托海南中政财会计事务所对陈xx案中吸收群众资金及实际受损情况进行鉴定。根据陈xx、张某、陈冬菊涉案银行交易流水情况汇总表、陈xx提供的投资群众投资情况表、陈x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果为:2013年3月4日至2023年3月20日,陈xx、张某、陈冬菊名下15个银行账户收取150名集资参与人转入资金共计51,019,851.36元,退还资金175,644,645.10元,差额为75,375,206.26元。附鉴定机构制作的投资群众收付数据情况汇总表一份。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1)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证实:2023年7月19日和10月9日,三亚市公安局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分析实验室受三亚市公安局网警支队的指派,对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送交的“李某被诈骗案涉案电子设备”、“吴某手机”、“陈xx手机”进行电子证据检查,检查提取结果刻录入光盘随案移送。

    (2)视听资料,证实:陈xx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27日讯问笔录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三、陈xx犯合同诈骗罪事实相关证据

    1、书证

    (1)李某与陈xx的微信聊天截图16张,证实:2022年8月2日,2022年12月28日,2023年3月17日,陈xx都将李某平安证券账户余额情况拍照发给李某看,但李某调取平安证券交易明细后,发现陈xx发的三张账户余额情况都是虚构的。

    (2)李某提供证据清单,证实:李某本人整理的李某和陈xx收支情况表,该表格显示2022年4月1日之后,李某向陈xx转账19,265,000元,陈xx向李某转账0元。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17日,陈xx谎称有操盘手团队,建议李某将平安证券账户交给其打理,进而以分红名义骗李某将钱款交付给陈xx。期间陈xx伪造账户余额截图发给李某,李某产生怀疑后去平安证券公司打印明细后才发现账户内仅剩5743元,李某共计向陈xx转账19,265,000元。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21年年底,陈xx的公司出现资金问题后,陈xx决定拿李某的平安证券账户来操盘,张某担心陈xx又亏钱,就拿了李某的大同证券账户。

    4、被告人陈xx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很多集资参与人找陈xx要退还本金,2022年4月,陈xx在了解到李某有个平安证券账号不怎么用,谎称其认识一个操盘团队,炒股很厉害,让李某有钱就转入平安证券,剩下的事情由其交给操盘团队去做就行,李某等着分红。李某相信陈xx后将平安证券账号交给陈xx来打理,陈xx将平安证券账户内的资金提取到李某银行账户内,骗李某这是炒股赚到的钱,再以分红的名义让李某转款给其。为防止李某发现实情,2022年8月2日、12月28日,2023年3月17日,陈xx先后伪造了三张虚假的平安证券账户余额图发给李某。

    5、鉴定意见:海南中政财会计事务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依据,证实:根据李某与陈xx转账情况、李某平安证券账户集资参与人对账单、陈xx供述和辩解,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李某、白兵虎共计向陈xx转账19,265,000元。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资质证明。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1)电子数据,证实:从陈xx手机中提取的与李某有关的照片、聊天记录。

    (2)视听资料,证实:陈xx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2日、2023年6月27日讯问笔录的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x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返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为引诱,以给付推介费的方式推动集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51,019,851.3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与李某的委托理财合同时,虚构了雇佣操盘团队、炒股获利等事实,隐瞒了将李某钱款用于偿还旧债的真相,致使李某产生错误认识,将本属于自己的存款误认为是应该分给陈xx的分成,骗取李某19,265,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x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陈xx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xx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0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3年6月2日起至2041年6月1日止;罚金款限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xx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详见集资参与人损失清单)。

    三、责令被告人陈xx退赔被害人李某损失人民币19,265,000元。

    四、随案移送的被告人陈xx的手机一部、冻结的存款人民币85,800元以及查封的3套房产:粤(2021)普宁市不动产权第0XXXX号、海XXXX号楼2305房、海XXXX号楼2306房均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赔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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